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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1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李吉孟(330225197102021774):

本院受理原告蒋智娟诉李吉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1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蒋智娟撤回对被告李吉孟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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