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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宁波卡比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卫军)、

潘卫军320919197309220710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天台公章.png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宁波卡比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二、被告潘卫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你俩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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