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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3594号公告

  

唐伟(510103196911191613)

本院受理原告曾文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5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7214日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唐伟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82315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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