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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3188号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董山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胡法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188号民事起诉状。原告起诉要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胡晓红、儿子胡海涛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88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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