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光大(浙江省诸暨市街亭镇董村上董750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新诉被告张光大、庞永标、天台县城关新雅工艺织带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3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张光大赔偿给原告张国新28448.81元。二、由被告庞永标赔偿给原告张国新10932.54元。三、由被告天台县城关新雅工艺织带厂赔偿给原告张国新18932.54元。四、由被告张光大、庞永标、天台县城关新雅工艺织带厂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国新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至三项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张国新负担1040元,由被告张光大负担630元,由被告庞永标负担340元,由被告天台县城关新雅工艺织带厂负担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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