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中段1357号1206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华、裘先睿诉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王飞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45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王国华、裘先睿起诉: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押金10万元,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自2016年4月1日算至两被告全部归还押金止(其中算至2018年1月1日计人民币2万元);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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