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尚思(440785198410130052):
本院受理原告杨忠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30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代为偿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34178.3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2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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