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郑菊凤(3326226195306130965):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小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郑菊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小云货款1372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郑菊凤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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