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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1826号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郏刚辉:

    本院受理原告汤少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18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及时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你承担本案的所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719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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