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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特40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方春梅(332625197605190020)

本院受理原告丁伟鸣诉杨红希、方春梅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特40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杨红希、方春梅共有的坐落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522-1522-2522-3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天台国用(2007)第00440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天房权证天台字第062885号】。二、申请人丁伟鸣对上述抵押物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44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201483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29900元,由被申请人杨红希、方春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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