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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6392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刘普勇(332603197712116717):

本院受理的原告龙正付诉你与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王昌鸟、王士斗、杨子明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3民初639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刘普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龙正付劳务报酬6155元;二、驳回龙正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90元,由刘普勇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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