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邰燕兵(34112419891220683X,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马厂镇新安村小周组14号)、吴群(34082319960422701X,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周潭镇吴桥村中东组140号):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县飞鱼健身有限公司诉被告邰燕兵、吴群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4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天台县飞鱼健身有限公司起诉:请求解除承包合同,判令被告返回原告款项25000元,赔偿原告投入损失6684、经营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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