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海艳(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403025413):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县康丰海绵复合厂诉被告金如健、何海艳、金金娥、张琪、董银雷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 1、请求判决五被告支付原告海绵加工款计人民币385220元整,并赔偿损失(自2018年4月2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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