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周建明(身份证号码332625196910141431):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44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意见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原告起诉要求你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8万元并从原告起诉日起按月利率0.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6日15点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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