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91330723055524055R):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昌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3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昌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90元,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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