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1023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翟海龙(370406198108270038):
本院受理原告裴志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裴志云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5‰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联系电话:0576-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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