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继清(332625193405223731,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13巷1-15号)、许雪英(332625193305190020,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13巷1-15号)、许敏生(422429195907058284,住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五七采油路3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小明与被告袁继清、许雪英、许敏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3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本院确认原告叶小明与被告袁继清于1997年1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袁继清、许雪英、许敏生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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