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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郭超:

本院受理原告周常攀诉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郭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常攀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18222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为28240,2018223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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