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贯中(321025196304150412)、
周惠英(320211195711273820):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标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23民初699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袁贯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伟标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周惠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8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920元,由袁贯中、周惠英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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