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文江:
本院受理原告谢孝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14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货款225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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