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梅云伟(332625197008211217):
本院受理原告凌萍诉曹晓敏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曹晓敏和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凌萍借款本金132万元。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被告曹晓敏和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联系电话:0576-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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