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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3民初1668号原告范平钗诉被告陈林华、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台县交通运输局、陈伟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陈伟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广宁区桥直街443):

本院受理原告范平钗诉被告陈林华、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台县交通运输局、陈伟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166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范平钗起诉:一、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29.1万元(具体以审计决算结果为准),其中8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自20153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320日为432000元),149.1万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5131日起到还清日止的利息;二、判令第三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三、判令第四被告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613日下午1500分在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O一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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