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机华(432802197102210536):
本院受理原告许光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16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30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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