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倩倩(身份证号码33102319910101224X);
王宇肖(身份证号码33102219830826147X);
章强(身份证号码33102219831016003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3民初15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潘倩倩清偿全部本金29982.16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潘倩倩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要求被告王宇肖、章强对被告潘倩倩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576-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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