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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他为何将硫酸泼向妻妹?
    时间:2017年6月14日
    地点: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伤害
    案情:去年5月,被告人陈某因与妻子存在感情纠纷,向小姨子韦某询问妻子下落被拒后,将硫酸泼向了韦某,造成韦某重伤。今年6月14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出生于1976年,浙江省天台县人。今年1月1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2016年5月25日,陈某因与妻子感情纠纷来到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路某新娘馆内找小姨子韦某询问妻子的去向。后韦某不肯告知,被告人陈某即从西装内掏出随身携带的硫酸泼向韦某,导致韦某头部及全身多处被灼伤。经鉴定,韦某面部片状癜痕及明显色素改变面积达30%以上,构成重伤和六级伤残。
    陈某是韦某的亲姐夫,是什么原因让他向小姨子伸出毒手?事情要从2014年开始说起。
    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2014年,38岁的离异被告人陈某和同样离异的韦某重组了家庭,陈某在村里经营木纽扣生意,韦某在村里经营着一家熟食店。而婚后,夫妻之间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之后,两人的关系甚至发展到了动手的地步。在一次争吵后,原本就不和睦的夫妻关系更是降到了“冰点”,妻子韦某一气之下带着和前夫生的女儿回了娘家,准备和陈某离婚。在妻子韦某跑回娘家后,陈某多次赶到丈母娘家,寻求妻子的原谅。
    陈某认为妻子韦某要跟自己离婚,很大原因是因为韦某的妹妹也就是本案的被害人韦某的干涉。他觉得韦某被其妹妹洗脑了,妻子被带去参加相亲聚会之后,两人关系就发生了改变。
    案发当日,陈某见到韦某的妹妹后,韦某的妹妹不愿将自己姐姐的行踪告诉他。陈某不由得怒火中烧,将硫酸泼到韦某妹妹身上。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被告人:我不认罪,我买的是甲醇!其他事情我都不记得了,都不知道了。
    上午9时,庭审一开始,陈某表示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陈某认为,自己当天购买的是甲醇而不是硫酸,对被害人韦某的伤情也不认可,因此不认罪。
    对于案发当日的情形,被告人陈某统一用“不知道”“忘记了”“不记得”对公诉人和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进行答复。
    公诉方: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认为,“在依法宣读了起诉书后,被告人陈某一直在否认、狡辩犯罪事实,被告人没有因对被害人的伤害而感到后悔,这是非常恶劣的,被告人陈某到案的态度及对被害人的态度请法庭注意到,其他不再多说。”
    被害方:鉴于被告人的态度,请法庭考虑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刑期考虑。
    被害方认为,被告人迄今都没有一个好的态度,没有认罪、悔罪。其代理人认为,从本案来看,案发后陈某在公安局做的笔录内明确陈述自己买的是硫酸,后来又不认可是硫酸,这是对自己行为的一个抵赖,结合逻辑来看,犯罪情节恶劣。被告人是从事生产经营的,难道不知道甲醇跟硫酸的区别吗?鉴于被告人的态度,请法庭考虑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刑期的量刑。
    同时,韦某的代理人表示,刑事部分,公诉机关已充分发表意见,代理人完全同意公诉人的意见。另补充一点,被告人实施犯罪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态度非常蛮横,全力推卸责任,没有一句道歉,没有一声问候,全然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毫无悔改之意,依法应当加重处罚。
    韦某的代理人说,陈某的犯罪行为致韦某身体及精神上均遭受到巨大的痛苦和刺激。陈某对一个无辜者造成的伤害,必须赔偿。而且,被害人今年才19岁,她需要二次祛疤,进行修复整容手术,目前这笔费用还没有承担,要求陈某依法予以赔偿。
    陈某的辩护人:因被告人在庭审中不认罪,辩护人亦无法给被告人作罪轻辩护。
    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庭前会议以及今天的庭审情况,因被告人在庭审中不认罪,辩护人亦无法给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关于无罪理由,辩护人同意被告人陈某自己的辩护。同时,辩护人恳请法庭也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的自首情节,采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法庭:被告人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了被害人严重残疾,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庭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的犯罪手段上,被告人陈某使用了腐蚀性液体即硫酸进行泼洒,属于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了被害人韦某严重残疾(即六至三级),因此,在量刑上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法庭遂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795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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