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介绍
1、问:立案登记制适用于人民法院全部案件吗?
答:一审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才实行立案登记制,其他案件如上诉、执行异议、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再审、刑事申诉以及特别程序案件不适用该项制度。
2、问:立案登记制是否表示起诉人只要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就必须立案?
答:这是一种误解。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3、问: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材料后就应当当场立案?
答:对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自诉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才应当当即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则应当予以释明。
4、问:人民法院对我的起诉没有当场立案的,我可以在几日内要求立案?
答: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5、问:人民法院对所有起诉、自诉都立案登记吗?
答: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6、问:立案登记制后还有不予受理的案件吗?
答: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7、问:案件立案后我应当在什么时候交纳诉讼费?
答: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为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8、问:人民法院不接收我的起诉状或接收诉状后没有出具书面凭证的,我该怎么办?
答: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问:对虚假诉讼或滥用诉权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问:立案登记制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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