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法院银象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处置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崔恩照
(2014年5月13日 新闻发布厅)
各位嘉宾,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前来参加天台法院召开的银象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处置情况新闻发布会。下面向各位通报一下银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相关情况。
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象公司),原系由自然人沈颜新、金仲飞(系沈颜新妻子)等共同出资,于2002年5月21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曾经是我县重点骨干企业。2011年10月份,该企业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2012年3月12日,我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杭州国浩律师事务所担任银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审理过程中,我院先后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裁定对银象化工厂与银象公司合并破产清算,银象公司、银象化工厂与沈颜新、金仲飞的财产及债务合并处置,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宣告银象公司、银象化工厂破产。2014年1月17日天台法院进行了首次财产分配。
在历时两年的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银象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特殊情况,本院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上级法院及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
首先,公开竞选管理机构。基于本案的复杂性,必须选取综合实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来高效开展工作,我院在受理该案后,向台州中院和浙江高院要求准许以公告方式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竞争择优选取破产管理人。2012年4月19日,发布了《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以竞争方式选定破产管理人的预公告》,在全省范围内向破产管理中介结构进行招标,吸引了9家机构参与公开竞争。我院和台州中院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相关机构进行公开评比。5月22日,经过竞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被确定为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这种以公告形式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竞争择优选取破产管理人,在省内尚属首例,得到省高院齐奇院长的批示肯定。
第二,合并处置。银象化工厂与银象公司名义上虽为两家企业,但银象化工厂实为银象公司的前身,银象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及增资款项大部分来源于银象化工厂,主营业务、主要管理人员亦由银象化工厂承接而来,二家企业主要股东情况基本相同,财务部门同一,二家企业均受沈颜新实际控制,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二家企业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债权债务相互纠缠。因此,天台银象工厂和银象公司实质上为同一企业,二者应予以合并破产清算。另沈颜新、金仲飞与二家企业之间存在资金随意调剂的情况,且数额特别巨大,而且他们在对外集资过程中存在个人签名和公章交叉或同时使用的情形,随意性较大,同时还存在企业和个人之间资产相互转移,权属登记混乱,财产和债务存在高度混同。为了妥善推进合并处置工作,我院又和沈颜新及其妻子、债权人、相关单位进行了接触,得到他们对合并处置工作的支持和认可。因此,法院将银象化工厂、银象公司及沈颜新、金仲飞的个人财产进行合并破产清算及合并处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合法权益。
第三,刑民交叉。银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颜新向社会不特定人集资高达10亿多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本案的审理还存在刑民交叉等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企业及其高管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鉴于刑事诉讼与民商事诉讼在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差距,对债权审核可能会造成因法律冲突产生不公平。为解决这一矛盾,我院积极指导管理人在拟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方案时,充分考虑相关涉嫌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对破产程序的影响,在对破产企业及其高管科以刑罚之前完成债权审核以及制定分配方案,将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统一在商事案件处理标准之下,以体现公平原则。2014年1月17日向债权人发放首期清偿款时,银象公司及沈颜新等人的刑事案件尚未进行第一次开庭,大多数债权人对于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前拿到大部分的清偿款,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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