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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0日天台法院醉驾入刑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天台法院醉驾入刑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徐慧芬

2012620930  新闻发布厅)

各位记者朋友:

201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正式实施,“醉驾入刑”正式开始执行,至今已一年多时间。为积极营造从严打击危险驾驶罪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震慑、预防危险驾驶行为,我院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为契机,认真梳理、分析一年来审理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一年来我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主要成效。

一、审结醉驾入刑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51201261日,我院共审结因醉酒引发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67件,判处罪犯67人,均为男性。天台本地户籍52人,外地户籍11人。年龄最小的23岁,最大的54岁。被告人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0-160 mg/100ml48人,160mg/100ml(含)以上的19人。被判处拘役1个月的11人,1个半月至2个半月的44人,3个月以上12人,没有1人判处缓刑。醉酒并无证驾驶的4人。醉驾摩托车35人,轿车23人,其他车型9人。

从一年来审理情况看来,我县“醉驾入刑”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低学历人员所占比重大,高学历人员所占比重小。在被判决的67人中,小学学历的14人,初中学历(含)的34人,两者占醉驾入刑总数的71.64%。高中(含)以上学历的19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4人,两者占总数的占28.36%

(二)警察设卡执勤查获比重大,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比重小。被告人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报警被查获的12件,占17.91%;警察设卡检查或执勤查获的55件,占82.09%

(三)摩托车醉驾的较多,四轮汽车醉驾的稍少。在审结的67件“醉驾”案件中,被告人驾驶摩托车的共39件,驾驶轿车、小型货车等四轮汽车的28件,分别占58.21%41.79%

(四)从醉驾被告人职业看,务农、务工、经商人员所占比重大,企事业单位职工所占比重小。67名被告人中,务农、务工、经商人员62名,占92.54%;企事业单位职工5人,占7.46%;目前尚无公务员因醉驾被判刑。

(五)醉驾当事人被查获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67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绝大多数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获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机会。因醉驾而发生的12起交通事故的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主动与受害者达成调解协议或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仅1起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

(六)从案发时间来看,大多发生在晚上。67件案件中,有56件发生在晚上七八点钟时间段,占总数的83.58%

 二、“醉驾”原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淡薄。统计数字表明,大量的务农、务工人员和经商人员成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这也说明,危险驾驶罪尚未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律意识尚待进一步提高。上述的主体人群许多人受教育程度偏低,有的驾驶员平时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应有的了解。有的驾驶员甚至不知道“醉驾”还要负刑事责任,或是一知半解,处于看热闹的阶段,意识里还没有转变过来,好像于己无关。当然也不乏有些驾驶员有恃无恐,认为自己财大气粗,拘役几个月,罚金几千元是小事,目无法纪,冒险上路,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和关爱。

(二)侥幸心理严重。很多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酒量不错,只要不超出自己的酒量,饮酒后驾驶车辆不会影响安全,还有的驾驶员自恃驾驶技术好,在主观上自我放纵。还有的驾驶员认为自己酒后驾驶被警察抓到的机率不大,心存侥幸,以为能够逃过交警检查,选择了酒后驾驶。还有的喝完酒后休息了一段时间,认为自己已经清醒,不再处于醉酒状态,但实际上仍处于醉酒状态。67名被告人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最高的达290mg/100ml,超过标准近四倍,最低的84mg/100ml。殊不知酒精的作用,不会瞬间消失,会使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或是产生过度兴奋,或是产生反应迟钝的不良后果,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三)人情关系影响。中国历史悠久的“酒文化”深远地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婚丧嫁娶、喜事宴请、朋友聚会、社交应酬、工作合作均离不开酒的身影。“无酒不成宴”、“感情深、一口闷”、“酒逢知己千杯少”,说的就是这类情形。我们天台人生活习俗更是好客、好宴请摆酒,以劝酒的热情程度来显示主人的好客程度和礼节周全程度。喝完酒后由于交通不便或侥幸心理,有些人依然选择自己开车,这是造成醉驾多发的原因之一。从醉驾查获的时间来看,主要都是在晚上被查获的,这与人们平常好晚上宴请、喝酒的生活习惯有很大的关系。

三、主要工作情况

1、宽严相济打击犯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我院立即组织刑事审判法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法条,吃准吃透立法精神。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对醉驾案件,我院也坚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看情节、看后果、看前科、看含量”,该从严的坚决从严,比如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证驾驶的,醉驾后发生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对醉驾情节较轻的犯罪,比如投案自首态度较好的,发生事故积极赔偿的,依法判处缓刑。从目前统计数据来看,我院审理该类案件平均审理天数7天,66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简易程序适用率为98.51%。审结的67件案件中,只有1件提起上诉,真正做到了审判质量较好,一审服判率高。

2、统一规范量刑尺度。为有效规范量刑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避免判决结果因不同法官、不同时期出现较大差异,增加量刑统一性,危险驾驶罪案件统一由刑庭负责人集中审理,确保量刑均衡。同时,在量刑时严格按照酒精浓度绝对值高低和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两大主要量刑情节进行把握。酒精含量与行为人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成正比,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又与客观危险成正比;同时,交通事故则是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客观危害,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轻微交通事故发生,表明其醉驾行为不但具有抽象的危险还发生了具体的危害。因此,在相关司法解释未颁布的情况下,把酒精浓度绝对值高低和是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两大主要量刑情节较好地把握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避免了量刑上的一刀切。

3、积极开展调研工作。由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是新类型案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随时产生,因此我院积极开展了危险驾驶案件审判调研,作为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确定危险驾驶罪研究课题,成立调研小组,全面具体负责业务调研和指导工作。二是及时收集危险驾驶犯罪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积累,仔细研究,及时上报给上级法院。三是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认真总结审判经验。

记者朋友们,我县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在全省范围来说占有较高的比重,交通安全问题突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亟待提高,打击危险驾驶犯罪不能松懈。我们将义无反顾地执行好《刑法修正案(八)》,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继续为有效遏制危险驾驶犯罪,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和谐作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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