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取几千元利息,明知抵押的车辆手续不齐全、不合法,而予以接受、抵押,不料“赔了夫人又折兵”。2月8日,浙江省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涉案的二名当事人王某、陈某分别被判处8个月和10个月的徒刑,缓刑1年,并处5万元和7万元的罚金。
王某和陈某是浙江省宁海县人。2008年4月初,天台县人鲍某(已判刑)谎称有事,叫朋友帮忙联系租得一辆别克凯越轿车。尔后,又通过中间人联系,将该车以3万元钱抵押给王某和陈某。
王某和陈某明知鲍某开来的车非其所有,仍同意鲍某用车子抵押借款,利息为一天一百元,并约定限期赎还。还当场扣除了3000元利息,鲍某实际拿到抵押款27000元。事后,鲍某因无钱赎回被抵押的车辆至案发。
法院认为,陈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抵押的车辆手续不齐全,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而予以抵押,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天台法院 朱利明 |